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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3131号

舒连江与李献委、李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11-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舒连江;李献委;李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3131号

原告:舒连江,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献委,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

被告:李枚,女,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原告舒连江与被告李献委、李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连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献委、李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舒连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献委向舒连江返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其中80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中100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李枚对李献委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舒连江于2018年1月26日、2018年7月14日以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出借180000元给李献委,李献委向舒连江出具了相应借据。李枚作为李献委的配偶,知悉双方借款事实,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枚应当对李献委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借款期限届满,李献委、李枚未依约偿还借款。被告李献委、李枚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舒连江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借据两份、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行驶证、婚姻登记档案,因李献委、李枚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质证,经本院审查,因李献委、李枚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本院确认舒连江上述证据的三性。对于舒连江庭审中主张涉案借款出借后李献委没有偿还过借款本息的陈述,因李献委作为借款人,对涉案借款是否有偿还负有举证责任,但李献委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故本院采信舒连江的陈述。根据上述证据和事实的认定,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1月26日,李献委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舒连江借款80000元,并向舒连江出具借据,承诺于2018年4月26日下午六点前还清全部借款。同日,舒连江通过现金方式向李献委交付借款80000元,李献委在借据下方空白处书写已收到借款现金80000元。李枚在借据中担保人处签名并捺印。2018年7月14日,李献委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舒连江借款100000元,承诺于2018年8月14日下午六点前还清全部借款,并向舒连江出具借据。同日,舒连江通过现金方式向李献委交付借款16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献委交付借款84000元,共计100000元。李献委在借据下方空白处书写已收到借款现金100000元。两笔借款期限届满后,李献委至今没有偿还过借款本金,李枚亦没有履行担保义务。另查,李献委、李枚于2012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后于2019年2月12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李献委收取借款后至今未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舒连江主张李献委偿还借款18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因借据中约定借款80000元于2018年4月26日下午六点前还清、借款100000元于2018年8月14日下午六点前还清,现两笔借款借款期限均届满,李献委没有偿还借款本金,故舒连江诉请80000元的借款从2018年4月27日起算利息、100000元的借款从2018年8月15日起算利息,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还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因双方在借据中并未约定利息,现舒连江主张逾期利息的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李枚的责任问题,李枚作为担保人对2018年1月26日的借款80000元提供担保,证明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该债务存在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舒连江主张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枚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对于100000元的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舒连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能证实该笔债务属于舒连江、李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李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献委、李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综上所述,舒连江诉请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献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舒连江偿还借款18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枚对被告李献委上述债务中的80000元借款和逾期还款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舒连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8元,减半收取2024元,诉讼保全费1457元,合计3481元,由被告李献委、李枚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舒连江预交,被告李献委、李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舒连江,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敏然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曾晓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