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9879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楼中商大厦首层南侧及第11楼03、05-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艺龙。
被执行人:郑伟,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都乐,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郑伟、都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郑伟、都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伟、都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李晓滨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