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83执1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刚领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淼森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883民初304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淼森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丙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