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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1973号

刘晓宁、吕宁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8-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刘晓宁;吕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1973号

申请执行人:刘晓宁,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吕宁,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执行人刘晓宁与被执行人吕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67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宁在金融单位的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周占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