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21民初2588号
原告:杨福珍,女,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泳、许嘉怡,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南柯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陶庄镇柳苑路360弄19号。
法定代表人:黄维维,执行董事。
原告杨福珍与被告浙江南柯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杨福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15462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8日,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时受伤,导致左髌骨骨折。2018年12月17日,在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场的情况下,原告委托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嘉兴(新联)所鉴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其伤残程度,经鉴定构成工伤九级。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受伤时已经年满五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原告不能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解决。现原告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福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岑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