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91民初31号
原告:镇江新区姚桥农资配送中心,地址镇江新区姚桥镇百乐村**。经营者:朱国荣,男,196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镇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刚,镇江新区大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小广,男,1982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浩,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区姚桥农资配送中心与被告杨小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钱晓龙
人民陪审员 朱金顺
人民陪审员 耿雅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