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9)闽司救执91号 救助
申请人:邓鑫乐,男,199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救助申请人邓鑫乐以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邓鑫乐称: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十级伤残,劳动生活受到重大影响,现家庭生活困难,急需资金进行二次手术治疗,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邓鑫乐与杨师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日作出(2018)闽0212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判令杨师瑶赔偿邓鑫乐242023.86元。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师瑶无可供执行财产。 另查明,贵溪市塘湾镇芦甸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月21日出具书面证明称,其村户主邓志兵次子邓鑫乐在去年10月份外出务工中遭车祸,造成头部严重受伤,花了四十万左右的医疗费用,亲朋好友都借了钱,无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希望有关单位给予关照扶持。
本院认为,本案救助申请人邓鑫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十级伤残,家庭生活困难,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救助。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邓鑫乐司法救助金5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