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5民终12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家爱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永林二区33-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许兰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胜权,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群慧,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春芳,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达,江苏源实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源实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家爱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春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84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家爱公司上诉请求: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家爱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等均由杜春芳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家爱公司员工宋某与其代理人之间的通话录音能够证明宋某在签署收款证明时系杜春芳利用50万元作为谈判砝码。报警记录、家爱公司与律师的微信聊天记录、保险公司的保函(保函日期为2019年9月2日)也足以证明家爱公司签署收款证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一审庭审过程中,杜春芳一直声称双方没有约定佣金,也没有达成变更佣金数额的合意,与事实不符,且杜春芳的女儿将1万元转给了宋某并备注“锦荷苑佣金”,故该笔金额的性质仍然是1万元的佣金,而不是争议解决费用,且杜春芳的代理人也称该笔费用为服务费。家爱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居间合同义务,收取佣金确认书的佣金属于主要权利,不可能放弃。
三、一审判决认为即使存在宋某所说的被胁迫情形,家爱公司对于垫资款亦可通过诉讼等途径进行催讨,但如通过该办法催讨,家爱公司可能连50万元都要不回来。纠纷是发生在2019年9月29日,家爱公司联系担保出具保函也需半日,等提交至法院已经是9月30日了,当时法院声称国庆节前一天不处理保全的事情,等到国庆节之后再做保全,本案家爱公司申请保全六万元,可实际原审法院仅保全到1000多元,也就是说杜春芳早就转移了财产。争议的六万元法院尚不能保全到位,更别提保全50万了。
四、本案有诸多不合理之处,第一、家爱公司和杜春芳之间没有达成变更佣金数额的合意,原先的7万元佣金为何会变成1万元?第二、宋某签署收款凭证后为何立即报警并起诉,如不存在与其真实意思表示不符的情况,家爱公司不可能随意报警。第三、杜春芳提前打印好收款凭证,并拍摄签署视频与常理不符。第四、宋某先签署的1万元收款凭证,之后签署的50万元收据,但杜春芳是先转的50万,后支付的1万,亦有违常理。杜春芳辩称,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家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杜春芳向家爱公司支付中介费6万元及其滞纳金200元,共计60200元(滞纳金暂计算至2019年9月29日,其中滞纳金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杜春芳实际还清日止);2、诉讼费用等均由杜春芳承担。一审法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8日,家爱公司(居间人、丙方)与杜春芳(售房人、甲方)、案外人毛雯珺(购房人、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同意将本人所有的坐落在苏州市姑苏区锦荷街148号锦荷苑3幢1006室的房屋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为116.86平方米,成交价为350万元,该房屋产权或租赁过户时产生的个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合同时,甲方须向丙方交纳中介信息服务费__元,乙方须向丙方交纳中介信息服务费35000元(过户前全部支付清)。乙方于2019年5月18日向甲方交付定金5万元;乙方于2019年5月20日需向甲方支付5万元作为追加定金,定金共10万元。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交易机会,丙方应如实传递甲方或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就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咨询,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产权或租赁过户手续,甲乙双方须在7月1日之前提供相应原合法的(过户/贷款)证件,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承诺于全款齐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于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该房屋若已经抵押他人,甲方需在资金托管前解除抵押。甲乙双方约定于2019年7月31日前启动资金托管手续。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对方违约金,违约方且支付中介方中介费的3倍作为中介违约金。2019年5月18日,杜春芳(客户、甲方)、家爱公司(中介方、乙方)签订《佣金确认书》一份,约定:房屋坐落为锦荷苑3幢1006室,交易类型为出售,成交金额350万元,佣金金额7万元,支付日期为过户当天支付,现经乙方提供订立合同信息,推荐甲方完成上述物业的交易业务,甲方承诺按上述支付日期支付前述佣金予乙方,若甲方未根据支付日期及时付款,每逾期支付一日,则应按佣金千万之五支付滞纳金。落款处,杜春芳在甲方处签字,家爱公司在乙方处盖章,宋某在乙方经纪人处签字。杜春芳在庭审中陈述《佣金确认书》落款“杜春芳”签名不是本人签名,后改称没有印象签订过该份材料且无法确认该签名的真实性,但不申请司法鉴定。2019年7月19日,家爱公司(居间人、丙方)与杜春芳(售房人、甲方)、案外人毛雯珺(购房人、乙方)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同意将本人所有的坐落在苏州市姑苏区锦荷街148号锦荷苑3幢1006室的房屋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为116.86平方米,成交价为350万元,该房屋产权或租赁过户时产生的个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合同时,甲方须向丙方交纳中介信息服务费__元,乙方须向丙方交纳中介信息服务费34000元(过户前全部支付清)。乙方于2019年5月18日向甲方交付定金5万元;乙方于2019年5月20日支付5万元,累计定金共10万元;乙方于2019年8月4日前陪同甲方去抵押银行解除该房屋的抵押,同时支付100万元给甲方,该资金属于购房定金。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交易机会,丙方应如实传递甲方或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就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咨询,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产权或租赁过户手续,甲乙双方须在8月10日之前提供相应原合法的(过户/贷款)证件,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承诺于全款齐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于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该房屋若已经抵押他人,甲方需在网签手续前解除抵押。甲乙双方约定于2019年8月15日前启动资金托管手续。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对方违约金,且支付中介方中介服务费。该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签订后,未再次签订《佣金确认书》。上述合同签订后,为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2019年7月27日,杜春芳、蒋明琦(乙方、借款人)与家爱公司(甲方)签订了《垫资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出售锦荷苑3幢1006室,因该房屋有贷款150万元未还清,现乙方向甲方借款50万元用于该房屋的提前还贷,并授权甲方作为该房屋委托人全权办理资金托管、过户、领款、调档、提前还贷等相关手续,并同意甲方从所售房款中直接扣除50万元,作为乙方向甲方的还款。收费标准为自50万元到达借款人账户之日起30日内收费9000元,不是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如逾期未还,每日支付利息300元计算,最晚还款时间为乙方交易完本房屋领到房款当日支付甲方本金。在借款之后,无论任何原因,乙方必须在两个月内归还甲方全部借款及利息,如果不能归还,则乙方同意甲方以任何方式(任何价格)将该房屋处理(包括卖掉)之后收回借款。自借款人借款当日起,乙方需将交易此房屋的银行卡交于甲方保管。后蒋明琦于2019年7月30日收到了宋某转账的垫资款491000元(已扣除第一个月利息9000元),涉案房屋办理了解除抵押手续并顺利过户,房屋所有权人由杜春芳变更为毛雯珺、陈佳明。在过户日即2019年9月25日左右,双方对于涉案中介费产生纠纷,杜春芳认为从未约定过涉案房屋出售要支付中介费,家爱公司认为应按《佣金确认书》上7万元结算中介费,双方多次微信沟通未果。2019年9月29日,宋某与杜春芳、蒋明琦等人前往银行办理涉案购房款的领款手续。在银行业务大厅,杜春芳等人拿出打印好的收款证明,内容为“__公司今收到__女士人民币__元整,一次性付清与本公司所有费用,在收到此款后本公司有义务完成所有对__女士的服务,并交还所有与__女士有关的材料及证件。”后在收款证明上,宋某填写了“家爱房产”、“壹万”,并在收款人签字处签名,杜春芳等人填写了“杜春芳”、“蒋明琦”,后收款证明内容为“家爱公司今收到杜春芳、蒋明琦女士人民币壹万元整,一次性付清与本公司所有费用,在收到此款后本公司有义务完成所有对杜春芳女士的服务,并交还所有与杜春芳女士有关的材料及证件。”收款证明填写好后,2019年9月29日,蒋明琦向宋某转账了50万元垫资款本金、1万元备注为锦荷苑佣金。宋某又写了50万元的收条一份。宋某收到51万元转账后,在银行大厅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宋某陈述在帮客户垫资50万元、讲好7万元佣金,现对方只肯给51万元并且要求宋某签字,不然不肯还钱,签字后对方打了51万元到其账户。一审中,证人宋某陈述:在交易过程中,如果体现了房东出的中介费会让购房人误认为中介费算进了房价中,购房人心里会不舒服,所以一般签订合同,出售方的中介费都不在合同中写明,以佣金确认书为准,涉案卖方佣金是按照成交价350万元的2个点计算即7万元。垫资和中介费是两码事,因为杜春芳一直未支付中介费,我公司已准备起诉,所以我未主动提起中介费,在垫资关系中说好是领取全部房款后归还。2019年9月29日那天就说是要还50万元了,去了银行以后,杜春芳领取了房款,杜春芳提到了中介费,我说我今天来只是过来拿50万元的,蒋明琦说今天要么就给我点辛苦费,不然这50万元我也拿不到。当时我和公司领导多次进行了电话沟通,我对领导说要收取50万元必须要先签1万元的收款证明,领导就是让我先按对方要求签了,先把50万元拿到后再报警。后来我就按照杜春芳的要求填写了收款证明,杜春芳转给我51万元。我收到转账以后我就拨打了110报警了。我是受了胁迫才签写了收款证明,胁迫内容是要么今天拿这51万,要么50万元也不还了。一审法院认为,家爱公司、杜春芳及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家爱公司与杜春芳签订的《佣金确认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起诉前,双方对于是否应当支付7万元佣金产生争议,双方多次微信协商未果,2019年9月29日在银行大厅,家爱公司的经办人宋某在家爱公司同意下签写了收款证明,根据该收款证明的内容来看,家爱公司、杜春芳协商一致以1万元一次性付清与家爱公司的所有费用,其后家爱公司亦收到了1万元款项。因此家爱公司现以此前签订的《佣金确认书》主张涉案中介费用,一审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家爱公司提出收款证明系受胁迫出具的意见,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家爱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杜春芳以是否归还垫资款50万元作为谈判砝码,即使存在宋某所说的情形,家爱公司对于垫资款亦可通过诉讼等途径进行催讨,而家爱公司作出同意宋某签写1万元的收款证明、收取51万元的意思表示是其考虑权衡、深思熟虑的结果,并非是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故一审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家爱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5元,减半收取653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73元,由家爱公司负担。二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宋某与杜春芳女儿微信聊天记录: 时间 杜春芳女儿 宋玉良 2019年6月1日 发送其与案外人陈又琦的聊天记录,陈又琦称:“哪个中介啊,这个瞎说的啊,合同签了吗?卖房子都不要出钱的,只有买的人出一个点,你想想一个点都三万多了,他们赚死了,要是你再出一个点,他们卖一套房子要十来万了,谁还上班啊,都去卖房子了,这个可以投诉的,12345投诉,忽悠你们的” 你发的这是什么意思,这谁啊 这个人可以叫到我们公司,然后我当面跟他聊一下。 我爱我家、链家,我们的收费标准都是一样的,三个点。让这个人可以去任何地方打听,我不知道你和这个人什么关系。 2019年9月25日 姐,虽然单子不是我的,但我能保证的是,1、我们没有乱收费,符合收费标准。2、我们也没有欺骗手段让阿姨签字。我们在谈单子之前就已经表明我们的收费标准,阿姨是认可的,更不能像你说的那样我们模仿笔迹造假。现在出现这种情况就会对交易造成影响。 反正你们要收钱的话,你们就去起诉吧,还有一件事我跟你讲啊,我们也咨询过律师,咨询过相关部门的,因为我们和他上没有签这个东西,肯定就是不算的,然后你们看看这个事情怎么处理吧。 反正我们这个中介费合同上没有的,没有体现,我们肯定是不认账的,一分钱都不会付的。 好的吧。那对您这边可能会造成无法领房款的影响。我们公司也不会起诉的。 姐,真没想到在您这边能够出现这样的问题。也是公司第一次出现,公司法务在必要的时候会介入的。 2019年9月27日 姐,关于佣金这个事高层领导还没在苏。这样吧,先把交易做完,明天下午或者最晚后天上午。时间你和阿姨安排一下。佣金的事再说吧,你们的心情我也能理解。 可以 2019年9月28日 那就明天上午9点钟在白塔路邮政银行见面。这50万你可不能为难我。我就一中间人!中介费的事目前这样的,公司几个大领导出差考察项目去了。现在也没人问这个事。电话里说是等他回来说。先这样吧,我们先把我们该做的做好! 好的,明天上午九点半吧,我还要去接我妈,怕来不及! 好的。 一码归一码,到这事你们做得不对。该说的你也都清楚了! 该给的一分不会少,不该给的我们也不会含糊!你们做生意要考虑长久。 我今天只关心我帮的50万。协议确实你该把卡押到资方。人家也问了,我打着保票说一朋友没事的。万一出事我在中间夹着为难啊。 2019年9月29日10:57 公司报警了。后面的事不管走到哪一步你不要怪我了,我就是来收50万借款的。 二审中,对于杜春芳女儿在微信中称“一码归一码,这件事你们做得不对”,家爱公司称“这件事你们做得不对”是指杜春芳女儿认为中介费收得高,“一码归一码”是指50万垫资的利息她不会少给,中介费她不该给。本案争议焦点:家爱公司称其在受到杜春芳胁迫的情况下签署《收款证明》的主张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2019年9月29日,宋某与杜春芳办理50万元的还款手续并签署《收款证明》,宋某称受到杜春芳胁迫,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杜春芳以不归还50万元为要挟要求其签下《收款证明》。而杜春芳女儿在前一日的微信中称“一码归一码,这件事你们做得不对”、“该给的一分不会少,不该给的我们也不会含糊”,家爱公司在二审中解释上述话语的意思是50万垫资的利息不会少给,而中介费不该给,即杜春芳女儿明确表示只是对中介费有异议,对归还50万元垫资款及利息是没有异议的。综合上述情况,宋某称次日杜春芳以不归还50万元对其胁迫,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在此之前双方已经对中介费收取标准发生多次沟通未果,2019年9月27日和28日,杜春芳的女儿明确表示中介费一分也不会付,宋某称“关于佣金这个事高层领导还没在苏”、“公司几个大领导出差考察项目去了,现在也没人问这个事,电话里说是等他回来说”,未明确表态必须按照《佣金确认书》中约定的7万元收费。宋某后于29日签下《收款证明》,但在诉讼中称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家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亦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5元,由苏州家爱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晓琼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丹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