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102民初4053号
原告:郭剑,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秦琳,女,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郭剑与被告秦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秦琳给付郭剑借款20万元;2.按月利率3%计算支付2018年11月15日至借款偿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4日,郭剑通过朋友介绍借给秦琳20万元,秦琳承诺按三分利付月利息并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3个月,从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10月14日。郭剑如急需用钱提前一个月通知秦琳,秦琳隔月准时归还。但秦琳拒不履行承诺,至今未还款。秦琳辩称:确实向郭剑借款20万元,但是借款是从2017年11月14日开始,每三个月换一次借条,最后一次是2018年9月14日到2018年12月14日。后期秦琳跟郭剑说了,做生意亏损,付不上利息,在郭剑同意的情况下,只偿还本金,目前已归还本金1.4万元。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4日,秦琳向郭剑出具借条,借条具体内容为:“今借用郭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1.使用期限为叁个月(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12月14日)。2.月息为叁份利,按月付息,到期归还本金。3.如郭剑急需用钱,提前壹个月通知秦琳准备,隔月准时归还。4.届时未能返回,借款人除照付利息外,并按照利息壹倍做为违约金付给郭剑,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秦琳通过微信分别于2018年9月17日向郭剑转账6000元,2018年11月1日转账6000元,2018年11月2日转账3000元,2019年1月14日转账6000元。此外,秦琳还通过银行向郭剑转账2000元。除上述款项之外,秦琳未给付郭剑其他款项。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民间借款关系成立,借款人应按约定向出借人付息还本,现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约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双方按月利率3%已实际给付的利息,本院可作为事实予以认定,对未履行的部分,应按月利率2%支持。秦琳按月利率3%支付借期内三个月的利息应为18000元,此外秦琳还支付了一笔3000元,一笔2000元,其中2000元双方未提供证据确认转款时间,故此,对两笔共计5000元部分可认定为第四个月的利息。自2019年1月15日起应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六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秦琳偿还郭剑借款本金20万元;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秦琳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郭剑2019年1月15日至借款偿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三、驳回郭剑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秦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员 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佳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