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82执会恢59号
申请执行人:刘莉洪,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张好钦,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莉洪与被被执行人张好钦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1、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证券、3车辆4、不动产。申请执行人认同查询结果且也举不出财产,因刘莉洪与张好钦达成和解,同意余款17409.21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2017)皖1282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余款17409.21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应学华
审判员 王 歌
审判员 王献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