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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02民监7号

林敏建、福建省贝尔医药有限公司、林友亮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敏建;福建省贝尔医药有限公司;林友亮;缪小玲;卢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监7号

原审

原告:林敏建,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审

被告:福建省贝尔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北环西路****楼第**。

法定代表人:林友亮。

原审

被告:林友亮,男,汉族,1964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审

被告:缪小玲,女,汉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霄丽、林汉儒,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卢书明,男,汉族,1961年4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审原告林敏建与原审被告福建省贝尔医药有限公司、林友亮、缪小玲、卢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4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翁云莺

审判员  韦信钱

审判员  黄丽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陈婷

书记员林晓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