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1588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婷,女,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李品靓(曾用名:李琴芬),女,仡佬族,1983年1月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03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王晓婷申请执行李品靓(曾用名:李琴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品靓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晓婷人民币41804.4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2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品靓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轮侯查封、续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明秀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姚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