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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1588号

王晓婷、李品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10-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晓婷;李品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1588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婷,女,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李品靓(曾用名:李琴芬),女,仡佬族,1983年1月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03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王晓婷申请执行李品靓(曾用名:李琴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品靓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晓婷人民币41804.4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2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品靓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轮侯查封、续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明秀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姚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