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5执253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柴海燕,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张占营,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闫春琴,又名闫小芬,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柴海燕与被执行人张占营、闫春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温县人民法院(2019)豫0825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占营在交通银行62×××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得坡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任海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