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825执2533号之六

柴海燕、张占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1-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柴海燕;张占营;闫春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5执253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柴海燕,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张占营,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闫春琴,又名闫小芬,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柴海燕与被执行人张占营、闫春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温县人民法院(2019)豫0825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占营在交通银行62×××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得坡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任海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