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21民初2168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体育南路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72564079G。
负责人:柳建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徐银春,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成,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现住,现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告:靳远均,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公司与被告马成、靳远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岑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