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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保3820号

周杰、深圳市赫兹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周杰;深圳市赫兹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3820号 申请人周杰,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四敬,广东普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金杰,广东普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赫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留芳路2号凌云厂房楼(鼎新科技园)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C。 法定代表人李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军锋,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周杰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赫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杰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编立案号(2018)粤0306民初19938号。2018年9月10日申请人周杰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赫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13219.18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粤0306民初199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赫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13219.18元的财产。随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赫兹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新安支行44×××25账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75×××02账户中的存款及深圳市赫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七个专利(详见诉讼保全结果通知书附表),以上冻结限额为人民币1013219.18元。 2019年5月17日,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赫兹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赫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以上解封限额为人民币1013219.1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张永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