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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2001号

赤峰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赤峰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001号

原告:赤峰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所在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御园峰会。

法定代表人:秦红华,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王某,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赤峰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艳云

二○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崔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