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001号
原告:赤峰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所在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御园峰会。
法定代表人:秦红华,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王某,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赤峰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艳云
二○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崔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