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81民初399号
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大坞镇驻地。
负责人:郭启蒙,该行行长。
被告:邵明银,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赵连霞,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与被告邵明银、赵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亚南
人民陪审员 马玉环
人民陪审员 赵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