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申691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鸿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长江路4号。
法定代表人:赵亚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去利河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张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荣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民,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山东鸿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5民终1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鸿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程卫华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苏 瑁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韩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