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003民初1711号
原告:张金,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光,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修杰,男,48岁,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张金与被告李修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修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修杰支付工资17616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起,张金跟随李修杰到文登区侯家镇、环岛等工地工作,李修杰欠付工资17616元。该款张金多次索要未果。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李修杰未作答辩。张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李修杰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张金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李修杰出具的欠条两份,其中第一份欠条与本案有关的内容为“欠条今欠张金11616元,以上工资将于2019年1月15日前全部结清,如违反承诺我将负法律责任。欠款人:李修杰2018.12.15”。第二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张金6000元李修杰2018.12.22”。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金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通过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起,张金受雇于李修杰从事外墙保温工作,李修杰尚欠付工资17616元。2018年12月15日和22日李修杰向张金出具了两份欠条。该款经张金多次催要,李修杰至今仍未给付。
本院认为,张金为李修杰提供了劳务,双方形成劳务雇佣合同关系,李修杰应支付劳务报酬。李修杰欠付张金劳务报酬17616元,有其出具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张金之诉,本院予以支持。李修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李修杰向张金支付劳务报酬176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由李修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永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力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