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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28执112号

孙虹与张宏买借款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虹;张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28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孙虹,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通河县。

被执行人:张宏,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依据已生效(2018)黑0128民初194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孙虹申请执行张宏买借款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741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黑0128执1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守东

审判员  黄兴照

审判员  郎天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