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3民初3706号
原告:刁显江,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善明,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伟,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告:连云港华章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樱花路3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TB0DWX6。
法定代表人:江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刁显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江伟以灌西盐场海滨大道养殖场海鲜养殖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并约定借款期限、利息,被告连云港华章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连带担保人。被告前期按约给付利息,后未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返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江伟通过网络平台(宁波裴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面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发布借款众筹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17、18、20日立案受理了40件起诉被告民间借贷案件,被告向本案原告刁显江及其他等46人借款2000多万元。被告江伟借贷涉及面极广、资金量巨大,被告江伟借贷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原告刁显江的起诉依法应裁定驳回,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如公安不予立案或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认为不存在犯罪行为的,原告可再行诉讼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刁显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原告刁显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上诉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4。
审 判 长 侍 昆
审 判 员 王树名
审 判 员 杨俊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孙 慧
书 记 员 李 楚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