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3040号
原告:广东华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花园路128号Z座101。
法定代表人:牟永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华,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悦栖山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沙头镇霞川村(永嘉县楠江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董炳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广东华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悦栖山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华镁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华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徐蓬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兼
书记员 陈长鑫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