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622民初877号
原告:高全海,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告:王四新,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原告高全海诉被告王四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裴增良
人民陪审员 程新龙
人民陪审员 贾玉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郝喜民
书记员常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