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4923号
原告:陆健,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苏州兴宝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灵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21153809N。
法定代表人:徐义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陆健与被告苏州兴宝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陆健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健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健负担。
审判员 高栋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