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民申25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北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爱武,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中,上海邦信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南大学,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南路932号。
法定代表人:田红旗,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光启,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衡平,男,汉族,1957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系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副院长。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家花园窑塘新村98号707室。
法定代表人:陈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日辉,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江,湖南天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二审
被
上诉人:北京新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65号西配楼二层A区。
法定代表人:宋宣,董事长。一审本诉被告、反诉
原告: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172号。
负责人:陶立坚,院长。再审申请人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中南大学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新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5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中南大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克江
审判员 王典良
审判员 罗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法官助理刘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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