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02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贵港市。
法定代表人:黄容荣。
被执行人:桂平市悦豪快捷酒店,住所地桂平市。 经营者:刘丽娜,女,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本院执行的贵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丽娜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2018)桂0802行审28号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3500元以及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桂平市悦豪快捷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并对被执行人罗靖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其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确认。本案债权46876.66元以及利息费用,受理费1885元,公告费350元,执行费1155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覃子颜
审判员 刘江云
审判员 葛 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廖清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