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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81执2424号

黄龙、顾汉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龙;顾汉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81执2424号

申请执行人:黄龙,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平市,现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顾汉敏,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龙与被执行人顾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制作的(2019)闽0481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顾汉敏未能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龙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顾汉敏偿还至今拖欠申请执行人黄龙的借款本金9000元。本院立案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顾汉敏的各种收入及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人民币9050元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顾汉敏所拥有的价值人民币9050元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顾汉敏还应依法承担本案申请执行后因逾期履行债务所产生的利息(具体金额另计算)。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顾汉敏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伟显

审判员  许冬生

审判员  钟增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林 晴 永安市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 (2019)闽0481执2424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2019)闽0481执2424号 执行裁定书 份 受达人 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签 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考 填表人:王伟显送达人:林晴 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 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