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9)闽司救执110号 救助
申请人:陈淑娇,女,194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系被害人林清利之母。 救助
申请人:林泽斌,男,199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林清利之子。 救助申请人陈淑娇、林泽斌以其亲人被杀害未获赔偿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陈淑娇、林泽斌称:亲人林清利被林泽辉故意杀害,虽经法院判决林汉辉赔偿其经济损失702680.05元,但赔偿款未执行到位,致其家庭经济彻底破产和严重欠债难还,生活陷入逆境,请求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林汉辉故意杀入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9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林汉辉无期徒刑,并判令林汉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淑娇、林泽斌经济损失702680.05元。寿宁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汉辉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 另查明,寿宁县斜滩镇香菇山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5月22日出具书面证明称,因犯罪人林汉辉在服刑期间,未赔偿对方经济损失,造成祖孙生活困难,无经济收入。
本院认为,本案救助申请人陈淑娇年事已高,在刑事案件中儿子受害身亡,家庭生活困难,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救助。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陈淑娇司法救助金5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