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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02执2030号

陈凡梅、袁金梅、李香梅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凡梅;袁金梅;李香梅;王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02执2030号

申请执行人:陈凡梅,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9日,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申请执行人:袁金梅,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13日,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申请执行人:李香梅,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4日,农民,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王昊,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28日,定西市安定区人,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102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昊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凡梅、袁金梅、李香梅标的款31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王昊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昊名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昊名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昊名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利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继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