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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民申3040号

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04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民申304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文化北路(都汇城D1区3A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攀,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文,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瓷城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凌光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龙,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茂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醴陵农商银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2民终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涂晓晖

审判员  王典良

审判员  欧阳卓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陶止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