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民申304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文化北路(都汇城D1区3A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攀,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文,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瓷城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凌光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龙,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茂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醴陵农商银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2民终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涂晓晖
审判员 王典良
审判员 欧阳卓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陶止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