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6460号
原告:刘清华,女,195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晓红,女,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文晓红与刘清华系母女关系。
被告:杨林,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三色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三色路**博瑞创意成都****。 原告刘清华与被告杨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三色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清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化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任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