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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02执1307号

张会勤、河南豪盛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7-25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会勤;河南豪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02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张会勤,女,1970年2月4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河南豪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执行张会勤与河南豪盛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完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民初7171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效力,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案号为2019豫13民终2641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康 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海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