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5民初2779号
原告:厦门欣胜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环城西路东侧祥发楼**店面。
法定代表人:林加利。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小兰,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加胜,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联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叶友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斐然,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欣胜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诉请:1、被告支付货款65800及利息(以658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5日为977.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小兰、林加胜到庭,被告委托代理人梁斐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答辩称:原、被告签订供货安装合同后,原告供货及安装存在质量问题,被告遭到业主方的投诉。2018年10月15日,该项目监理部向被告发送监理工作联系单,表明架空层儿童游戏区腺瘤豆装饰面存在霉变、异味现象,大部分腺瘤豆表面毛糙、暗淡与原样严重不符。被告多次与原告进行沟通要求及时整改但被拒,被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原告发出一份更换函,要求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前将所有产品更换到位,但至今双方未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因原告供货质量不合格无法达到验收标准且一直不予更换,应当按不能交货处理。同时,该项目完工后仍在审计验收中,为减少双方损失,化解矛盾,希望原告能尽快进行整改,整改后经业主方确认并认可后被告会如约付款,否则被告保留追究原告就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7月28日,原告(乙方、供方)与被告(甲方、需方)签订一份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甲、乙双方就2017JP03地块(集美地块)配套用房装饰工程腺瘤豆木制品的供货及安装事宜签订合同;2、本合同总价款为76412.16元,若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或签证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且定额缺项的,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单价和价格说明文件,经甲方通过市场询价比较,按甲方审核确认后的价款执行;3、合同签订后7日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22600元作为材料预付款,货到工地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4、2018年8月25日前施工完毕。5、验收贯穿生产安装全过程,并以安装完毕后的验收结论为最终验收结果;验收合格并不能免除乙方存在的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问题,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质量瑕疵乙方应承担更换或维修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供货并进行安装。2018年9月24日左右案涉工程施工完毕。2018年10月3日,由原告的经办人、被告的预算员签字形成一份结算单,表明项目部审核的工程价款共计88400元,已付22600元,未付款为65800元,结算单上加盖一枚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技术专用章。之后,被告未付货款。被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原告发出一份“关于厦门央著集美地块项目腺瘤豆木制品更换函”,被告在该函件中表明原告供应的产品异味重,未达到环保要求,要求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前将所有产品更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供货安装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虽对原告的供货提出质量异议,但对质量问题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其于2019年4月发函提出相关异议已超过合理期间,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货到工地安装完毕办理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货款,被告未按约付款,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欣胜利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款65800元,并承担从2018年11月3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损失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88元,合计1423元,均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小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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