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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81执异55号

张允锋、郭和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允锋;郭和的;蒋宝霞;张雷;张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481执异5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允锋,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系张德合之长子。

申请执行人:郭和的,男,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被执行人:蒋宝霞,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系张德合之妻。

被执行人:张雷,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系张德合之次子。

被执行人:张娜,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系张德合之女。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和的与被执行人蒋宝霞、张允锋、张雷、张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允锋对冻结其银行存款账户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允锋称,(2018)鲁0481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异议人张允锋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异议人未有继承遗产,且申请执行人无证据证明异议人对遗产继承的事实,法院作出冻结异议人个人账户无事实根据。异议人在没有继承遗产的前提下,不应当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为此,请求解除对异议人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院查明,原告郭和的与被告蒋宝霞、张雷、张允锋、张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鲁0481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蒋宝霞偿还原告郭和的货款43800元及利息;被告蒋宝霞、张允锋、张雷、张娜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郭和的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8日,本院分别作出(2018)鲁0481执1045号之一、104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允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0、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羊庄支行账号904×××23账户内存款各5万元。异议人张允锋遂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上述事实,有书证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2018)鲁0481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0481执1045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2018)鲁0481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中虽确定异议人张允锋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该判决未对张德合是否有遗产以及异议人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具体数额作出认定。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异议人继承了张德合的遗产。本案裁定冻结的异议人账户内银行存款为异议人的财产,并非异议人应继承的遗产,异议人请求解除其所有的个人账户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8)鲁0481执1045号之一、1045号之二执行裁定,解除对张允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0、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羊庄支行账号904×××23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颜 伟

审判员 王奉潮

审判员 张玉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