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2执221号 石松柏、柳州市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石松柏申请执行柳州市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购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自向本院转款11880元,其中申请执行费62元,申请执行人石松柏支取11818元并申请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石松柏、柳州市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2执221号 石松柏、柳州市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石松柏申请执行柳州市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购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自向本院转款11880元,其中申请执行费62元,申请执行人石松柏支取11818元并申请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