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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12021号之一

罗振生、黄永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4-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振生;黄永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执120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振生,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黄永昌,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振生与被执行人黄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6执12021号案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韩 伟 执行员 杨 翀 执行员 刘远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周瑞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