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执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清武康泰顺不锈钢板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MA2F5RB13,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中兴北路133-137号。
负责人:王云。
被执行人:吕永波,男,汉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 申请执行人德清武康泰顺不锈钢板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吕永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清武康泰顺不锈钢板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吕永波返还申请执行人德清武康泰顺不锈钢板经营部货款9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吕永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吕永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吕永波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吕永波所有的银行账户,账户内无存款可供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吕永波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面谈了申请执行人德清武康泰顺不锈钢板经营部。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吕永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521执2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邵鹏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