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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07民初690号

符女梨与赵新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3-27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符女梨;赵新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琼9007民初690号

原告:符女梨,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东方市。

被告:赵新眼,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原告符女梨与被告赵新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无法向被告赵新眼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于2019年3月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女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新眼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符女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新眼偿还原告符女梨借款本金3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赵新眼于2016年1月24日向原告符女梨借款40000元,约定2018年1月20日前还完,无利息,并出具《借条》。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共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整。被告赵新眼未出庭应诉亦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结合原告的开庭陈述笔录,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放弃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的诉讼权利,这些证据材料在开庭过程中经原告的举证和本院的审查,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

经审理查明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4日,被告赵新眼向原告符女梨出具《借条》载明:被告赵新眼向原告符女梨借款40000元,定于2018年1月20日还完,无利息。借款后被告共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另查明,原告支付公告费58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新眼向原告符女梨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开庭过程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鉴于原告自认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1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新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符女梨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80元,由被告赵新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筱妤

审判员 刘智莉

审判员 程亚奇 

二○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赖群红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