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恢172号
申请执行人:蔡德超,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凌培学,男,195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白银市白银区申请执行人蔡德超与被执行人凌培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白民西郊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凌培学的银行存款500元(其中执行费50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凌培学的收入500元(其中执行费500元);
三、被执行人凌培学将白银区武川乡火家台村顺朝建材厂全部设施交由申请人蔡德超接管并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冬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孙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