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303执恢216号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王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5-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王霄;王文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3执恢216号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钱裕园C区共建1#办公楼。 被执行人王霄,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文可,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责令被执行人于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霄、王文可在有关单位的存款18171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从中支付欠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玉新 二0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