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3执恢216号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钱裕园C区共建1#办公楼。 被执行人王霄,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文可,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责令被执行人于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霄、王文可在有关单位的存款18171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从中支付欠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玉新 二0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