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申309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胜利包装有限公司(原烟台胜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隆茂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于庆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芬,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萍,女,193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二审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于胜利,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再审申请人烟台胜利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萍、二审被上诉人于胜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终3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烟台胜利包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一次性永久终结处理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胜利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烟台胜利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程卫华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苏 瑁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韩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