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02民初1916号原告赵涛,男,汉族,1973年2月2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林特立,男,汉族,1955年4月4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原告赵涛与被告林特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林特立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尚未审结,且该案的处理结果有可能影响本案的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郭成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侯林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