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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30执恢166号

陈功启、徐合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功启;徐合亮;杨双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30执恢166号

申请执行人:陈功启,住桐柏县。

被执行人:徐合亮,住桐柏县。

被执行人:杨双玲,住桐柏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0403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徐合亮、杨双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得股票、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陈功启与被执行人徐合亮、杨双玲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冬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文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