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30执恢166号
申请执行人:陈功启,住桐柏县。
被执行人:徐合亮,住桐柏县。
被执行人:杨双玲,住桐柏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0403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徐合亮、杨双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得股票、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陈功启与被执行人徐合亮、杨双玲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冬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文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