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执6868号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劲松 被执行人谢桂香,女,汉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谢桂香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但本院为轮候查封,且该车辆下落不明。另本院已对该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川0191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 嵩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悦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