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03民初2763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611179。
负责人:张蔚靖,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雅雅,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王成刚,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张曼芝,女,1987年3月7日出生,汉,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诉被告王成刚、张曼芝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施 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干小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