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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81执800号之一

余晓霞与湖北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晓霞;湖北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81执8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晓霞,女,1979年10月16日生,住赤壁市,

被执行人:湖北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瑞通大道立嘉诚豪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343457416J。

法定代表人:周友维,雅盛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晓霞与被执行人湖北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2018)鄂1281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9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余晓霞人民币44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申请执行费56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晓霞与被执行人湖北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标的金额、履行期限,其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从2019年9月30日起每月给付4000元直至付清为止。逾期履行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另行给付。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余晓霞与被执行人湖北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标的金额、履行期限,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已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为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鉴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1281执800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湖北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华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彭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