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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322民初4144号

2019闽0322民初4144号原告黄淑程与被告许新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淑程;许新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322民初4144号

原告:黄淑程,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被告:许新飞,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原告黄淑程与被告许新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淑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新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淑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许新飞偿还给其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4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19年4月9日止;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许新飞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8年11月15日向其借款2.4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还款期限为2019年4月1日。2019年4月1日许新飞偿还给其本金4000元。余款经催讨,但许新飞拒不偿还。 许新飞未作书面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 黄淑程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许新飞于2018年11月15日向其借款2.4万元的事实;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证明借款后许新飞偿还给其4000元,尚欠2万元的事实。 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副本已连同起诉状副本、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送达给许新飞,但许新飞拒不出庭应诉,也无提交书面抗辩意见。故上述证据及其所反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许新飞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8年11月15日向黄淑程借款2.4万元,许新飞为此立下借条一份交黄淑程收执为凭。该份借条内容:“本人许新飞(身份证号码3503221981××××××××)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黄淑程借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约定于2019年4月1日前全额归还。若逾期未还自2018年11月15日起,利息按月2%计算(月利率佰分之贰)。同时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行动,债务人对此无异议。借款人:许新飞2018年11月15日联系电话:180××××7111”。尔后,许新飞于2019年4月9日偿还给黄淑程4000元。其余款项经催讨,许新飞拒不偿还。故黄淑程于2019年5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引发诉讼。

本院认为,黄淑程主张许新飞因经商需要向其借款2.4万元,已偿还本金4000元,黄淑程提供了由许新飞签名确认的借条原件一份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证实。黄淑程与许新飞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尚欠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许新飞应负偿还的责任。双方约定逾期未还款,月利率按2%计算。该利息约定未超出法定规定的范围。黄淑程现请求讼争借款按月利率2%计息是可以的,本院予以照准。黄淑程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许新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许新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黄淑程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计至2019年4月9日止;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如果许新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7元,减半后计收183.5元,由许新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文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立伟 一、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