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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民初4054号

张长岭与董学超、胥玉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长岭;董学超;胥玉林;杜传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4054号

原告:张长岭,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艺平,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董学超,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聊城东昌东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胥玉林,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杜传营,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栋,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张长岭与被告董学超、胥玉林、杜传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邢炳兰

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

人民陪审员  王祥圣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