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4054号
原告:张长岭,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艺平,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董学超,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聊城东昌东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胥玉林,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杜传营,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栋,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张长岭与被告董学超、胥玉林、杜传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邢炳兰
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
人民陪审员 王祥圣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