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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02执644号

侯桥立、董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9-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桥立;董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0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侯桥立,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董坤,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桥立请执行被执行人董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坤拒不执行(2018)豫0502民初52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董坤名下65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