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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02执529号

王明龙申请执行秦利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明龙;秦利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02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王明龙,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秦利棉,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武陟县。王明龙申请执行秦利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于2019年2月26日向秦利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秦利棉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5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秦利棉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车辆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秦利棉名下有一部车辆,但该车辆未进行实物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向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查通知,经查秦利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本院向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丰收路支行发出协查通知,经查秦利棉名下无理财产品;本院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查通知,经查秦利棉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5月31日,执行标的为5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已立案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秦利棉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荣应

审判员  杜春晖

审判员  王文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孔令雯 更多数据: